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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OCs(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)是可揮發(fā)性有機物的統(tǒng)稱,主要包括非甲烷總烴(烷烴、烯烴、炔烴、芳香烴)、含氧有機化合物(醛、酮、醇、醚等)、鹵代烴、含氮化合物、含硫化合物等。
環(huán)保意義上的定義,是活潑的那一類揮發(fā)性有機物,即會產生危害的那一類揮發(fā)性有機物。從環(huán)保意義上說,揮發(fā)和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這兩點是十分重要的。不揮發(fā)或不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就不構成危害。這也就是歐洲將溶劑按光化臭氧產生潛力來分類的原因。
二、來源和排放
1. 來源
VOCs的來源分為自然源和人為源,我國空氣中的 VOCs 主要來自于人為源,重點行業(yè)包括工業(yè)涂裝、包裝印刷、油品儲運、石油煉制與化工等。工業(yè)是VOCs排放的重點領域,排放量占總排放量的50%以上。工業(yè)行業(yè)VOCs排放具有強度大、濃度高、污染物種類多等特點,回收再利用難度大、成本高,是工業(yè)領域VOCs削減的重點。
VOCs排放來自眾多行業(yè),包括印刷、石油化工、油品及溶劑儲運、家具制造等等。由于原料、工藝的不同,這些行業(yè)的VOCs排放特點也大相徑庭.。十三五期間,國家將在石化、有機化工、表面涂裝、包裝、印刷等行業(yè)開展 VOC 綜合整治,其中石化行業(yè)的泄露監(jiān)測及修復工作至關重要,美國 LDAR 監(jiān)測措施值得借鑒。未來國家還將在原油、成品油的碼頭油庫、加油站、油罐車開展油氣回收治理。此外國家還將鼓勵推廣水性涂料、低苯溶劑、低毒低揮發(fā)性溶劑。
2. 排放源
人為排放的 VOCs 可分為工業(yè)源和生活源,如下圖所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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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排放量
VOCs是形成 PM2.5 和臭氧的關鍵前體物(PM2.5 中 VOCs 排放或貢獻20%~30%),是復合型大氣污染的重要誘因。與傳統(tǒng)大氣污染物相比,VOCs 的污染源廣泛,涉及多行業(yè)不同的污染物,組分復雜,治理技術多樣,且以無組織排放為主,排放量的核算程序復雜。由于我國并未開始對 VOCs 進行大規(guī)模監(jiān)測,因此相關數據缺失,根據測算,2010 年及 2014 年全國 VOCs理論排放總量為 1363 萬噸和 1700 萬噸,復合增長率為 5.68%,總量呈現逐年攀升的趨勢,預測至2020 年,全國 VOCs 排放總量將達到 2466 萬噸。(備注:其他統(tǒng)計數據的來源、預測等,口徑差異都很大,所以,數據意義有限)
三、危害
VOCs對人體健康有巨大影響,有毒、有刺激、會致癌。
1. VOCs在太陽光和熱的作用下,能參與氧化氮反應形成臭氧,臭氧導致空氣質量變差,而且是夏季煙霧的主要成分。
2. 溫室效應氣體,導致升溫。
3. VOCs容易通過血液-大腦的障礙,從而導致中樞神經系統(tǒng)受到抑制,因此當VOC達到一定濃度時,會引起頭痛惡心,嘔吐乏力等癥狀,對人體造成嚴重的損害。
4. VOCs對人體的影響可分為三種類型。
a) 氣味和感官,包括感官刺激使人感到干燥
b) 粘膜刺激和其它系統(tǒng)毒性導致的病態(tài),如刺激眼角膜、鼻炎膜、呼吸道和皮膚等
c) 具有基因毒性和致癌性。當然,VOC對人的影響與濃度有關
5. VOCs排放量大,由于粘度低且密度相對較高,在冷卻之后非常容易滲透到廠區(qū)附近的地下深層,對土壤以及地下水造成污染形成污染場地。